房屋出賣方反悔提價如何了斷
發(fā)布日期:2017-11-23 瀏覽次數(shù):2034
已經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,賣房者卻毀約、臨時漲價,購房者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?前不久,蕪湖市鏡湖區(qū)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。
去年8月,蕪湖市民高某通過房產中介公司購買了張某的一套二手房,雙方簽訂的《房屋買賣合同》約定房屋總價款89.8萬元,高某需在銀行貸款審批通過后的3個工作日內,向張某支付首付款34.8萬元 (含定金)。合同簽訂當日,高某給付張某定金3萬元,中介公司收到高某實際支付的中介費 7200元。去年9月8日,高某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審批通過,支付評估、擔保等費用7000元。然而,在買賣雙方約定的最后一個工作日,張某提出因房屋價格上漲,要求高某在合同約定的價格基礎上增加5萬元。高某不同意并協(xié)商未果,致使合同未能履行,最終訴至法院。原告張某請求法院解除房屋買賣合同,并請求判令自己不再退還3萬元定金;被告高某向法院提出反訴,要求張某雙倍返還定金,并要求判令張某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合計9.62萬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根據(jù)《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當事人協(xié)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。賣方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,買方同意解除合同,故可以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。賣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,提出因房屋價格上漲要求買方增加購房款,違反了合同的約定,對于合同的不能履行負全部責任,故張某請求在解除合同后不予退還高某定金3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。根據(jù)雙方在《房屋買賣合同》中的約定,由于張某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不能履行,故張某應當雙倍返還高某定金6萬元;由于張某的違約行為,導致高某支付房屋評估費等費用7000元,對于該實際損失張某應當予以賠償。對于高某實際支付的中介費,根據(jù)合同約定,在賣方違約的情形下可以要求中介所退還,故對高某請求張某賠償該項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。高某要求張某賠償房屋增值損失8.2萬元,因該損失存在不確定性且無法估量,不予支持。
【法官提醒】
雙方當事人一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,無論房屋價格漲跌與否,都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,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,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